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核算方面,如果企业当期除金融商品转让以外的其他业务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即其他业务产生留抵税额),与此同时就金融商品转让这部分存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转入销项税去抵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在这样的会计处理下,在纳税期末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时要怎么填写,那个转让金融商品还是按原来的数额填写吗?还是按转出到销项税额后的余额的数值填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据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