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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混合销售中 从主中的“主”如何界定?依据什么判定?

混合销售中 从主中的“主”如何界定?依据什么判定?

留言时间:2021-11-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A公司为更新改造供热系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例中,B公司销售的设备为非自产设备,购进设备时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后,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低征高抵”少缴增值税之嫌。B公司如此税务处理是否准确?


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那么问题如下:这个为主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

1.是以公司整个期间的销售额为判断标准?

2.还是以公司单个项目的货物销售额为判断标准?

3.亦或是以营业执照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性质)为判断标准?

4.还是企业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行业为标准?

请答复

附件

中国税务报案例.docx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1-1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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