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少交或者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日期:2019-11-18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我们公司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刚刚完成厂房建造。现处于亏损状态。请问可以减免或者少交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如果亏损不能减免税,那么还有其他减免或者优惠的政策吗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承担政府任务;(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具体建议联系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