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11-12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同一自然人个人在同一年度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支付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均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还是只能选择一家单位的年终奖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另一家单位的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税?在年度个人汇缴时二家单位的年终奖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年终奖?还是只能选择一家单位的年终奖4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缴纳个税,另一家单位的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