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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

留言时间:2019-11-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转让财产所得的来源地判断原则系: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可见,我国国内税法对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我的问题是:实务中,无形资产(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是参照适用动产转让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亦或有其他确定原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无形资产没有具体文件规定来源地,需要判断具体无形资产性质,如企业无法自行判断的,可拿资料到税务分局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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