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二公[2019]第94号
来源:金华市税务局
日期:2019.11.14
浦江浦申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726MA29L6F9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二处〔2019〕237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二处〔2019〕237号
浦江浦申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26MA29L6F995)
我局(所)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1)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无法取得联系。
(2)去浦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档案,取得了你公司登记注册原始资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你公司工商登记经办人员为张怡、张燕妮,均无法取得联系。
(3)去注册经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体育场东路51号办公楼109-8房间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址为浦江石化交易市场,市场大门紧锁,整栋办公楼空无一人,仅有门卫留守。(详见现场笔录)
(二)纳税申报异常
1.增值税申报情况:你公司被查所属期间共申报了2次,即2017年6月14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14959845.86元,其中免税销售额0元, 应纳税额合计10175.08元;2017年7月7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59425586.04元,其中免税销售额0元, 应纳税额合计69421.58元。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过增值税纳税申报。
2.所得税申报情况:你公司被查所属期间共申报了1次,即2017年度第二季度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74385431.90元,营业成本73977494.05,实际利润额326513.39元,减免税额48977.01员,应纳税额合计32651.34元。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资金异常
根据金三系统登记账户和发票上面填写的账户信息,经查阅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往来明细,发现有大量资金同日同进同出记录,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存在大量不相符,资金往来异常。
经查询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发现:
你公司存续期间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500份,正常开具3099份,发票金额307249261.00元,税额52232372.50元,价税合计359481633.50元。115份作废票。空白票286份。共涉及3家受票企业。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28日,2017年09月22日被原浦江县国税局浦阳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于2019年06月2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浦江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对《税务检查通知书》等进行了公告送达。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我局认定: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无实际货物购销,虚假纳税申报,为空壳虚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099份。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
认定你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3099份,其中:发票代码为3300171130,发票号码为03446859-03447055, 03447069-03447142,03447144-03447572,共700份;发票代码为3300153130,发票号码21908127- 21908523,21908525
- 21908832,21908835-21908975,21909059-21909346,21909348-21909367,21909369-21909475,21998889-21999038,21999040-21999088,22040629-22041175,22041179-22041218,22041227-22041562,22041564-22041579共2399份。发票金额307249261.00元,税额52232372.50元,价税合计359481633.5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