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12366中心: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咨询

浙江12366中心: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咨询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2-03-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七条提到“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请问,港口企业,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交通运输业”-代码:5532,但增值税发票开具项目大多为“物流辅助行业”而非“交通运输行业”,请问是否符合第七条的资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3-2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