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费用
留言时间:2021-10-0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我公司为A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每年支付50万利息。A公司将该笔借款借给关联公司B,并开具增值税发票50万收取利息,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A公司将向B公司收取的50万利息收入做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里头,将向银行支付的50万利息做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里头。现在我公司当地税务局只认可50万的利息收入,不认可50万的利息支出,让我们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让我们拿出相关法律条文证明50万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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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0-1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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