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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纳税人在补缴两税时,需要补交城建税么?

办件标题 新城建设法

内容 纳税人在补缴两税时,需要补交城建税么?

办件编号 NSZX20210912383 提交时间 2021-09-28 16:44: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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