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证明
留言时间:2022-03-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增么开一般纳税人证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3-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