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股权平价转让个税问题
内容 甲持有A公司60%的股份,现甲拟将其持有A公司40%的股权平价转让给B公司,B公司的股东为甲(90%)以及甲的配偶乙(10%)。这种方式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是视为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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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211101388 提交时间 2021-11-29 14:50:4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情况,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1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