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间投资签订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业务,若合作协议约定非保底投资收益,是否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4-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及公告解读,营改增前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上述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认为一级来发业务取得的收益为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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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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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2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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