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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税务局:2021年2月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二)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2021年2月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二)

发布时间:2021-02-28  14: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2021年2月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二).xlsx

序号 2 3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州XXX材料有限公司 德清XXX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XXX 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1)17 湖税稽一罚(2021)18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2018年,有一位名叫XXX(男,40岁左右,自称是浙江XXX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已失联)的人到湖州XXX有限公司联系运输业务,了解到刘东林常在南浔地板行业从事运输业务且运输价格便宜,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XX选择了与刘东林合作、由XXX组织运输,运输费总计500000元,应XXX的要求运输费以现金方式支付,XXX再付给其他车主,却取得了XXX提供的由浙江XXX物流有限公司于 2018年10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18366489-93,金额454545.45元,税额45454.55元,价税合计500000元,已于同年12月申报抵扣。上述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018年底,有个自称姓姜的人(安徽人,30岁左右,现已无法联系)到德清XXX有限公司推销多层木板,双方经过协商谈妥购货意向,计金额450000元; 2019年1月至8月,多层木板由XXX分批送货上门,货款分别用XXX(实际负责人)和XXX(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支付宝分多次支付,却取得了XXX提供的由杭州X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23211072-75,金额387931.03元 ,税额62068.97元,价税合计450000元,进项税额已分别于2019年1月、2月申报抵扣,并于同期结转损益。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
处罚内容 处23863.65元罚款 处1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386365 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2/26 2021/2/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2/25 2022/2/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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