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疫情期间取得的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吗
留言时间:2020-03-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 非疫情期间(2019年11月)取得的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