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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吸收合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吸收合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甲和乙为夫妻关系,甲出资70%,乙出资30%成立A公司。

A公司出资90%,乙出资10%成立B公司。现A公司欲吸收合并B公司(溢价)。

咨询下:该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若涉及相关依据是哪条?若不涉及,依据又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合并涉及到个税主要是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如果个人原股权原值小于新企业股权原值,就说明有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文件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关于企业重组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建议要将企业相关重组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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