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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资源税税率

09-30 资源税税率 我要评论

资源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开采凝灰岩(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凝灰岩的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将开采的凝灰岩原矿粉碎后成砂石,出售给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故该企业资源税税率应按“凝灰岩选矿”计征,而非“砂石选矿”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2-1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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