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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金税稽公[2020]第011号对浙江拓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拓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公[2020]第011号

浙江拓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4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处〔2020〕43号

浙江拓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DEWLMXC)

我局(所)于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查询你公司基本账户及相关人员杜才彬、程辉等个人账户发现,2018年9月-11月期间,受票方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阿拉尔市传化物流有限公司、江西腾达材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吉程物流有限公司等通过银行转入你公司账户资金后,通过杜才彬、程辉等个人账户转回受票方。有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

(二)查询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2018年9月-11月共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05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9951646-19951670、19961116-19961130、19964349-19964398、19962582-19962591、19964449-19964478、19964504-19964543,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7481263-17481342、17491539-17491568,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09314258-09314282。已开具255份,货物名称为运输费,金额24132291.19元,税额2413229.02元,价税合计26545520.20元。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7491544-568;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09314258-282,合计增值税发票50份未发现有开票信息。

你公司2018年9月-11月共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其中3份为真实业务的“金税盘”、 “现代服务及电费”,其余35份发票均为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有机化学原料*丙烷,金额29042890.85元,税额4646862.55元,价税合计33689753.40元。

(三) 从调取的账簿资料中,未发现你公司作为物流仓储企业该有的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的记录,也未发现租用车辆和挂靠车辆的相关记录及合同。2018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显示只有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有期末余额,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全部为零,极少的管理费用,明显是虚假填报。证明你公司从未发生过真实的销售和服务行为。

(四)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以倪国松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犯罪嫌疑人陈建国承认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是有问题的,是虚假的,根本没有业务往来。

二、 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虚开《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9951646-19951670、19961116-19961130、19964349-19964398、19962582-19962591、19964449-19964478、19964504-19964543;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7481263-17481342、17491539-174915543。金额24132291.19元,税额2413229.02元,价税合计26545520.21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金额29042890.85元,税额4646862.55元,价税合计33689753.4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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