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2 09: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税公〔2021〕第2号
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税罚告〔2021〕30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税罚告〔2021〕3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税罚告〔2021〕302号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49348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23号),你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43056508.28元,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据骗取出口退税24248366.08元。因从宁波诚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单出口中使用了从温州市伊佰妮鞋业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减去重复计算部分18482900.05元,你公司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48821974.3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三年出口退(免)税资格。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