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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从上游企业以1.9%-4.2%的费率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以5.1%-6.2%的费率向下游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一稽公〔2020〕4号浙江卓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卓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一稽公〔2020〕4号

浙江卓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0〕6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0〕62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一处〔2020〕62号

浙江卓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E58627H)

我局(所)于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6月18日对你(单位)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在无实际货物购销和服务行为的情况下,你单位从上游企业以1.9%-4.2%的费率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以5.1%-6.2%的费率向下游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

经查实,2018年12至2019年1月,你单位向杭州崇胜土石方有限公司、杭州东群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开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7517086-17517090、17517093-17517107、17526328-17526352、17533658-17533719、17537878-17537946、17559612-17559672,金额21684999.52元,税额2168499.98元,价税合计23853499.50元。

2018年12至2019年1月,你单位让浙江舟山景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吉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吉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昊大石化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20220705-20220706、11549700、20163313-20163314、20163316、33307746-33307749;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41937744-4193747,金额10909879.96元,税额1745580.79元,价税合计12655460.75元。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无实际货物购销和服务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牟取非法利益,是虚开发票行为。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你单位虚开《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7517086-17517090、17517093-17517107、17526328-17526352、17533658-17533719、17537878-17537946、17559612-17559672,金额21684999.52元,税额2168499.98元,价税合计23853499.5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20220705-20220706、11549700、20163313-20163314、20163316、33307746-33307749;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41937744-4193747,金额10909879.96元,税额1745580.79元,价税合计12655460.7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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