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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注!关于暂缓征收破产重整企业的债务重整利得的企业所得税助推企业“腾笼换鸟”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温第31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温第3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吕黎明、王影旭、江志平、庄爱琴、罗巧慧、顾海苗、朱伟清、冯玲岳、朱娅平、袁桂妹、叶文龙、朱钦德、陈小莉等13位代表 :

你们在台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暂缓征收破产重整企业的债务重整利得的企业所得税助推企业“腾笼换鸟”的建议》(温第31号)的建议收悉。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的会办意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债务重组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中提到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的债务减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的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计税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和债务重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破产企业的债务重整利得一般情况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破产企业的债务重整利得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这是因为:一是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资不抵债,而资不抵债一般来说是由于经营不善,历年亏损累积导致资不抵债、资金流断裂。而按照一般常规分析,破产企业的破产重组期间的债务重整所得并不会足以覆盖其历年亏损额,除非有特殊因素,因此,按照税法规定,破产企业的破产重组期间的债务重整所得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并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也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二是如果企业账上待弥补亏损比较少,而破产重组期间的债务重整所得足以覆盖企业待弥补亏损,很大的原因是企业在财务上不能够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资产和负债在财务上没有反映,导致产生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发生的与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或损失,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积极支持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如果企业仍有一定的盈利或破产企业的破产重组期间的债务重整所得大于企业待弥补亏损,或者有特殊因素,债务重整所得足以覆盖其历年亏损额,这样,就会产生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产生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企业处于破产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积极支持企业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腾笼换鸟”:一是如果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以根据财税〔2009〕59号中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鼓励企业进行债转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四、支持破产重组企业的相关后续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政策出台权限在国务院,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收入,市级政府部门均无权出台暂缓征收,或者豁免税款的税收政策。不过你们的建议对于我们如何在管理服务措施上更完善,在支持经济发展上更有力,给予我们许多启迪,今后我们要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支持台州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是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议案中反映的暂缓征收破产重整企业的债务重整利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争取尽早出台相应政策,助推企业“腾笼换鸟”。二是对于企业在财务上不能够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企业账上待弥补亏损比较少的,当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对相关企业开展有关财务的核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尽可能复原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也就是说把企业财务上没有反映的亏损重新体现出来。三是在平时工作中,要促使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把工作先做一步,避免出现企业财务没有将应反映的亏损反映出来。四是提前介入,积极帮助债务重组企业分析债务重组中面临的税收政策问题,做到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债务重组企业整装再出发。五是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在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指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金融机构将及时予以配合。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依据破产管理人或战略投资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法院裁定书等资料,将重整情况在征信系统“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中进行添加,并向信息使用者进行展示。

感谢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王剑

联系电话:88528200                             邮编: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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