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华市中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公[2019]第049号
金华市中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19]3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1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处〔2019〕36号
金华市中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2MA29NGD78K)
我局(所)于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6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从金华市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档案登记及询问经办人倪盼君发现,你公司以2000元价格购入登记所需材料,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发票申领手续均委托一人代办。实地检查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婺城区乾西乡杨石村乐康路74号101室,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2017年至今未有企业在此办公”的证明,证实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
(二)经对对电子底账系统上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622200001656236052506375)进行了检查,银行证实账号不存在,为银行开户信息虚假。同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所有栏次的期初与期末余额均为零,证明你公司无实际生产及经营能力。
(三)公司领用发票及申报情况核实
经查询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发现:
你公司存续期间共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275份,开具216份,涉及82家受票企业。
2017年7月-9月申报销售收入2031433.05元(免税销售收入2031433.05元),应纳增值税0元;2017年10月-12月申报销售收入13630814.80元(免税销售收入13630814.80元),应纳增值税0元。
2017年7月-9月申报营业收入2031433.05元,营业成本0元,营业利润0元;10月-12月申报营业收入13630814.87元,营业成本13630814.87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3630814.87元,不征税收入27,261,629.74元,实际利润额-13,630,814.87元,应纳所得税额0元。
2018年1月起,金三系统内无申报信息。
经查该公司无免税经营项目备案,公司虽然申报但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属虚假纳税申报。
(四)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2018年6月22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婺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因公司已走逃(失联),检查于2019年1月28日,在金华市税务局对外网站对《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定: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无实际货物购销,虚假纳税申报,为空壳虚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16份。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认定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16份,发票代码3300171320、发票号码16556640-16556664,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1982066-21982090、22051316-22051340、22507694-22507718、22534550-22534574、22656645-22656694,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0254055-00245074、00245150-00245154、00293546-00293561,金额17053480.65元,税额511604.29元,价税合计17565084.9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