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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台州市华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台州市华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华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002078672464T)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并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税一稽罚告〔2020〕1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税一稽罚告〔202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台税一稽罚告〔2020〕11号

台州市华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002078672464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取得宿迁东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废钢铁,共计票面金额1508873.35元,税额256508.45元,价税合计1765381.8元;江苏省沭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此16份发票系虚开,并出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了税额。你单位与宿迁东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货物交易往来。

2.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取得沭阳元彬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废铁,共计票面金额2461128.33元,税额418391.67元,价税合计2879520.00元;江苏省沭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此28份发票系虚开,并出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5月、6月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了税额。你单位与沭阳元彬机械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货物交易往来。

3.你单位在2017年期间取得沭阳创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废钢铁,共计票面金额891692.28元,税额151587.72元,价税合计1043280.00元;江苏省沭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此9份发票系虚开,并出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于2017年3月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了税额。你单位与沭阳创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货物交易往来。

4.上述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在取得年度内结转成本,你单位未在税前调整。2016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70001.68元,相应税费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988.01元。2016年你单位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5168.60元,本次检查调增3970001.68元,调减80988.01元,调整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44182.27元。2016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11045.5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5516.8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95528.70元。

以上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826487.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854.15元、企业所得税995528.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拟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879870.6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税一稽罚告〔2020〕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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