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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申请退回增量留抵税,每月申报的15%加计抵减是否需要在“附表4-本期调减额”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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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4月申请退回增量留抵税606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每月申报的15%加计抵减是否需要在“附表4-本期调减额”调减?【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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