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扣缴义务人是谁?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给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买卖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