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种情况必须提供事务所报告?
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种情况必须提供中介事务所报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