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2019年和2020年均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有进项税,但未计提加计抵减,能否在2020年度补提并进行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