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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全年收入130万,按季度申报纳税,其中:

第1季度收入30万(全部是开的普票),

第2季度35万(全部是开的普票),

第3季度25万(其中开专票10万),

第4季度40万(其中开专票15万)。

请问各个季度增值税如何缴纳?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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