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时间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浙江省税务局,您好。我司从18年为A企业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司为A企业提供在18年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期间为18年1月1日-18年12月31日),A企业于20年3月支付款项。我司在18年12月账上已计提了该收入并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我司于20年3月才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请问我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应为合同约定的20年3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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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