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资本是否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应“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在企业账套和报表中单独设立科目——合伙人出资,合伙人资本在“合伙人出资”中列示。但报税时,因税务局系统中的财报为国家统一报表模式,无法人为修改,只能将合伙人资本填入“实收资本”。基于这种情况,是否还是依照“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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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照国税发【1994】25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