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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法院拍卖不动产过户政策咨询

09-29 法院拍卖不动产过户 我要评论

不动产过户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07年海贤公司购入土地造房后领取不动产权证。2018年3月因债务,上述不动产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由浙江资信**公司拍得该土地房屋;同年4月浙江资信**公司将上述不动产转让给海贤公司。以上3月的司法拍卖与4月的不动产转让均未纳税并重新办理过户,不动产权证仍然是2007年海贤公司的权证;海达公司帐面未做固定资产转让与购入,沿续2007年时的固定资产金额计提折旧。2020年3月海贤公司倒闭,上述不动产由浙江通达**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拍得,拍卖公告中注明本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且“如涉及两次或多次过户,导致应缴纳两次或多次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样2018年到2020年该不动产存在三次转让。

目前我公司想办理过户。税务机关认为根据2020年3月的司法拍卖公告,须缴纳上述三次转让的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公司认为海达公司三证齐全,以上三次转让只须办理一次过户即从2007年的不动产权证直接过户给我公司,故不存在两次或多次过户,我公司只须缴纳2020年3月的拍卖应缴纳税费,至于前两次转让税费应由海达公司与浙江资信**公司缴纳,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请问我公司是否要等三道转让税费缴纳后才能办过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法院拍卖公告中已对房屋交易的税费承担者进行了明确告知,该公司进行拍卖就对于公告的内容进行了认可,需要缴纳完相应的税费之后再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过户涉及的问题可以联系相关部门核实。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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