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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个税税前扣除问题咨询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个税税前扣除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2019年社保1-11月为公司缴纳和代扣,12月为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其中12月灵活就业的社保三险未计入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之中。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部分灵活就业的三险一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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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只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保,即可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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