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业务模式中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起初,袜子采购方(A)和袜子生产商(B)签订采购合同框架,A提供样品,B打样,A确认打样合格后,下订单生产。该业务模式为:
下单支付30%,交货支付30%,交货后一定账期支付尾款40%,此时B按照订单金额100%开票给A没有疑议。
后续合作过程中,采购合同未进行变更,但A提出要求变更业务模式:
A指定原料供应商(C),A给B提供一张预充值卡,该卡除了用于采购C的原料外无法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且原材料价格由A和C商定,B没有议价权。C根据B领取原料的数量和金额记账,C与A进行结账,由A直接付款给C。
另外,C提供的记账清单显示其供货对象为A,A下面挂了很多户袜子生产商,分户记账。
简化流程:A与B下订单 —— A给充值卡充值30%后把卡给B —— B去C处领取原材料后加工生产 —— B向A交货 —— A向B付款30%,账期结束付尾款40% —— 充值到卡里的金额由A和C结算。
现A仍然要求B按照订单金额的100%开票。但B实际已不能取得C的进项发票。
该模式变动,是否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质认定为加工业务,B 按照70%收款金额开票给A?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39号)规定:“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