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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管道运输印花税

09-29 管道运输印花税 我要评论

管道运输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3-2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纳税人提供排污管道用来排放污水服务,收取的管道运输费是否需要按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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