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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停工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停工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个纳税问题。我公司为化工企业,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2019年4月-2019年12月为停工安全整改阶段,期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安全改造,机器设备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仍旧正常计提折旧,请问该部分折旧是否能够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遵从企业会计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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