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可享受财税[2019]13号的政策优惠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伙企业,我想咨询下,像我们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若符合相应条件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的政策优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