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转移
留言时间:2020-01-1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请问这种情况下购买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