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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购烟酒计入业务招待费,是属于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

购烟酒计入业务招待费,是属于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01-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公司购烟酒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全额计入业务招待费,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提问:这笔业务要不要做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有关产品赠送以被赠送人成为客户为前提的可以不视同无偿赠送,不需视同销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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