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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税务局:关于新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关于新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3-08  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

杨菊妃代表:

您在新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新昌县城乡结合部的城镇企业土地税征收区域重新调整税额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51号)等法规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所在的行政区划适用相关税率,位于新昌县的南明、七星、羽林三个街道行政区划的土地,适用每平方米10元的定额税率。税务局《关于新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调整的通知》(新税政便函〔2020〕9号)仅是明确因我县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后新设立的沃洲镇等行政区划适用的税率。

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应对疫情影响优惠政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优惠政策、“放水养鱼”行动计划优惠政策,我局对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展广泛宣传、逐户通知,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县级税务机关只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法规文件,为我县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

(联系人:唐亮,电话:8693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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