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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政策咨询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18-12-26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您好,我有关于新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我名下有两个购房贷款记录,其中一个已结清,一个未结清。未结清的的房贷是2015年,银行按照首套房的认定发放的。目前本人名下一共有3套房,包含目前正在还贷的这套。 请问一下,我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国家关于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申报每月1000元的专项扣除吗?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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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8-12-2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如果您难以确定自有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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