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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办件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附件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docx 点击下载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LM20200800077 提交时间 2020-08-17 11:20:1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尊敬的信访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及时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对您的诉求进行了答复。感谢您对云南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0-09-07 10:2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针对贵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以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建议:

在国家整体经济出现下行压力、中美贸易摩擦及新冠肺炎爆发等形式下,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稳岗就业,国务院积极推行“减负降税”政策,建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维持原有规定(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3%)。

二、 明确土地增值税税企争议问题的建议:

目前就土地增值税税企存在较多的争议事项,为使主管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同时纳税人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减少税企争议,建议贵局能够明确以下土增值税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

1、招拍挂项目拿地负有其他承建义务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新形势下,大部分招拍挂项目在挂牌文件中均约定负有其他承建义务(如:配建回迁房,红线外市政道路、绿化等),后期须无偿移交政府,且涉及的模式较多,如:①承建义务可能属多地块的共有承建义务,②约定的承建义务实际政府已完成建设,房地产企业只需支付给政府相关款项,政府相关部门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给房地产企业等等。建议贵局明确各模式下不同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

2、回迁房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建议贵局明确回迁房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如:按国税发2006年187号的规定,或沿用营业税时期的成本组成计税价,亦或采用其他方式?

3、公建配套设施及用房的界定标准:经了解,昆明市大部分小区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项目竣备验收后房地产企业一般都会将整个项目移交至物业公司管理,后期物业公司有可能未经全体业主及开发商的允许,擅自将权属全体业主的公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或出租等情况,建议明确土地增值税对公配的界定标准及处理方式。

4、人防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处理的问题:建议贵局明确针对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出租(短租、长租)、出售、自用或空置等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

5、红线外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的问题:建议贵局明确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红线外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6、老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方法:2015年总局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底稿前,云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均采用二分法,但后期主管税局针对原适用二分法的老旧项目审核时却采用三分法,加大企业税负,是否违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7、老旧项目供电发票在土地增值税中的扣除问题:2008年4月22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昆地税一字【2008】3号)《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大致内容如下:“昆明供电局作为工程总承包人,按规定将供电设施工程分包给设计方、设备供应方、施工方并支付工程款时,各分包方应向昆明供电局提供正式发票,发票开具的客户名称应为房地产公司,并由各分包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等税金;工程总款扣除支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由昆明供电局向房地产公司提供税款建安发票”。根据(昆地税【2014】年3号)该批复于终止时点为2014年12月8日,该模式下已决定房地产企业最终取得的发票性质,如:设备供应方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开具税款建安发票,房地产企业本身对该事项取得何种类型发票、是否合规已没有任何改变的权利,建议贵局明确如下问题:1、房地产企业在(昆地税一字【2008】3号)有效期内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2、前期主管税局已做出判定的项目是否追溯?

8、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利息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的问题:建议贵局明确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利息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

9、购入在建工程支付的成本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建议贵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清算条件后,其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支付的价款能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政策?

10、清算后又发生成本是否允许二次清算的问题:因房地产项目周期较长,且涉及的成本款项巨大,建议贵局明确房地产企业清算后发生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是否允许企业申请二次清算?

11、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标准?建议贵局明确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具体标准,例如:低于销售价格的20%、30%、还是50%?

以上为我公司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相关建议,盼予以明确为谢!

绿地香港云南公司

联系电话:1366972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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