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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合伙企业是否适用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合伙企业是否适用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合伙企业,2019年购买一台300万元的机器设备,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资产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我公司购买的该设备能否适用财税〔2018〕54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税收文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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