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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实践中的问题千奇百怪!出口普通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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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出口普通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如何确定

日期:2019-11-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出现3种情况;

第1种  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法国客户 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   付款人:香港客户  

第2种 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新加坡客户  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   付款人:香港客户A及B  

第3种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印尼客户  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   付款人:印尼客户1及2   请问:(1)出口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开收货人(与报关单一致)还是开汇款人(与外汇一致)?(2)报关单及汇款单收货人与汇款人不符,如何处理?

(3)有人提出建议,发票按收货人开具,合同上加注付款人,税务、外汇检查时,提出不符时,提供合同就可以说明,这种方案是否可以?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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