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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无形资产使用费开票

无形资产使用费开票

留言时间:2022-03-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一下,就是我司收取他人使用我司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使用费,比如数据分析系统,使用费20万/年,那这种我们应该怎么开票?开具大类、明细应该是什么?适用什么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若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开具发票时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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