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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代扣代缴不征收城建税,是否还需要征收教育费附件和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缴不征收城建税,是否还需要征收教育费附件和地方教育附加?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是计税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同时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是否可以理解为2021.09.01起,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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