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个人抬头增值税电子普票是否可以报销
日期:2019-05-0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一下,我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厦门长途汽车站开具的长途客运发票,购买方是单位员工个人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种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单位差旅费报销的凭据?
答:发票报销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综合所述,差旅费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