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新旧发票章能否一起盖
日期:2019-04-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票,对方公司盖了三证合一前的旧发票章,又盖了三证合一后的新发票章,这样符合规定么?这张发票能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如已更换发票章,应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建议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