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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三证合一后有关发票专用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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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三证合一后有关发票专用章问题

日期:2019.8.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请问厦门市税务局所管辖的已三证合一的企业,在现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继续加盖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三证合一前后税号会有变化),该发票是否有效?且专票可以被认证?(其他都合规)

答: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因此,增值税发票加盖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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