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对外销售产品(13%税率)10件合计9千元发票已开具,因客户迟迟未付款,向客户收取了1000元违约金,该笔违约金我司将如何开票,发票品名、数量如何填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贵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并开具发票。发票品名及数量可以参考原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