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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10-10 15:3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法人代表:XXX;身份证号码: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你司2013XP02地块(XXX城)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我局现依法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翔二税通〔2020〕003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送达,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厦翔二税通〔2020〕00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翔二税通〔2020〕003号

厦门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7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2013XP02地块(XXX城)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提交清算资料。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进龙

联系电话:7889938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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