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1-03-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此规定现行有效吗?
2、我公司是一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数量在5个单位以下的烟、酒、食品等,支付方式是微信或支付宝等,不是企业对公银行转账,顾客要求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若是零售烟、酒、食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